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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中提供牌九供人赌博百余场,每局输赢数百元,唐某某从中抽头10元、20元不等。2014年12月10日,唐某某组织他人在其家中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赌具牌九、骰子以及赌资9644元。截至案发,唐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头渔利约12000元。案发后,唐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当涂县乌溪镇一心村其家中后院瓦房内,提供牌九供他人进行赌博百余场,每局输赢数百元,唐某某每局从中抽头10至20元不等,共抽头渔利约12000元。2014年12月10日,唐某某组织孙某某、梅*、裴某某等人在其家中用牌九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牌九32张、骰子2个以及赌资9644元(唐某某赌资1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梅*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物证赌具牌九,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2000元及赌资149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赌具牌九、骰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当刑初字第00115号
  •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涛

  • 书记员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