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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骆*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骆*、许*、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骆*、许*、江*、辩护人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骆*、许*、江*在和县历阳镇桃花村开设赌场,邀请贾*等十余人参与赌博,安排人员站岗,每次根据每把赢钱的多少来抽头,一般通吃一次抽头约20元左右。赌场开设二十多天,共抽头约20000元,除去开支每人分得抽头约3000元,直至2015年1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查禁。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书证到案经过、和县公安局和公(治)行罚决字(2015)047、045、048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辨认笔录,证人丁*、李*、周*、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骆*、许*、江*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骆*、许*、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且犯罪后均能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骆*、许*、江*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罪名及移送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未作辩解。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是被动加入的,其情节一般,时间较短,规模人数较少,获利不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能主动退赃,有悔过认罪的表现,且此前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骆*、许*、江*在和县历阳镇桃花村开设赌场,邀请贾*等十余人参与赌博,安排人员站岗,每次根据每把赢钱的多少来抽头,一般通吃一次抽头约20元左右。赌场开设二十多天,共抽头约20000元,除去开支每人分得抽头约3000元,直至2015年1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查禁。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四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出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四被告人各主动预缴罚金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县公安局和公(治)行罚决字(2015)047、045、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前科证明,证人丁*、李*、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骆*、许*、江*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骆*、许*、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各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开展社区评估调查,对四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社区并无不当影响。为打击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犯罪所得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刑初字第00120号
  •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 辩护人汪**,安徽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骆*,外号“六娘”,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许*,女,196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无业,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安天国际城45栋2单元103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 被告人江*,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屯溪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炫

  • 审判员梁艳

  • 人民陪审员韩方

  • 书记员汪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