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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乙聚众斗殴罪,石*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乙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乙、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石*乙和偰祖虎、尹*、马*(均已处)等人因赌场利益纠纷商量与王**等人斗殴事宜。后王**等人约偰祖虎“谈判”,偰祖虎遂召集尹**、吴**及被告人石*乙等人到其租住房内拿刀、矛、叉等工具,并与王**约定在十里街道斗殴。后石*乙伙同偰祖虎、尹**、尹*等近二十人,分乘几辆轿车前往十里街道,各持砍刀、矛等工具与持械具的王**等近二十人互殴,致尹**右股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王**等多人受伤。

2、2011年2月至10月,偰祖虎、王**、陈*一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石*乙和吴**等人帮助偰祖虎维持赌场秩序,看管赌场,以领工资的方式,每天分得抽头款100元至200元及香烟、餐费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石*乙系累犯,故应适用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石*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答辩。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石*乙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1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石*乙和偰祖虎、尹*、马*(均已处)等人因赌场利益纠纷商量与王**等人斗殴事宜。后王**等人约偰祖虎“谈判”,偰祖虎遂召集尹**、吴**及被告人石*乙等人到其租住房内拿刀、矛、叉等工具,并与王**约定在十里街道斗殴。后石*乙伙同偰祖虎、尹**、尹*等近二十人,分乘几辆轿车前往十里街道,各持砍刀、矛等工具与持械具的王**等近二十人互殴,致尹**右股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王**等多人受伤。

二、开设赌场罪

2011年2月至10月,偰祖虎、王**、陈*一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1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石*乙和吴**等人帮助偰祖虎维持赌场秩序,看管赌场,以领工资的方式,每天分得抽头款100元至200元及香烟、餐费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徐*、尹*、刘*等人的证言,有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医检验鉴定书、(2007)和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2012)马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2012)马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2013)马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乙伙同他人持械参与大规模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石*乙帮助偰祖虎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石*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石*乙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乙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乙只是帮助偰祖虎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起次要作用,也系从犯。辩护人的辩解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论判长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和刑初字第00061号
  •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石*乙,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8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梁艳

  • 人民陪审员李国安

  • 书记员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