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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等10人开设赌场罪、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张**、李*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陈**、张**、李**、陈**、赵**、赵**、毕*、陈**、赵**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李*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赵**,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吕**,被告人陈**、何**、赵**、毕*、陈**、赵**、张**、李**、陈**、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已判刑)先后在十余处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毕*、赵**、陈**为获取场地费,分别用其住宅为李*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赵**积极为李*在韩村镇附近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何**、李*乙、张**、陈*甲在李*开设的赌场内多次放“爪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陈*乙为获利多次开车带人到李*赌场参赌;被告人徐*在李*开设的赌场内“掌锅”、放“爪子”从中获利;被告人李*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到李*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杨*(已判刑)在五沟矿综合楼谢*宿舍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万元。被告人张*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在五沟矿职工宿舍等地聚众赌博。2012年2月,被告人徐*伙同任*在李*赌场外将丁*打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何**、陈**、赵**、赵**、毕*、赵**、陈**、李**、张**、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张**、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何**、陈**、李**、张**、张**、李**、赵**、赵**、毕*、陈**、陈**、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8万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系2012年下半年参赌,已经过了缓刑考验期。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仅参与一次赌博,刚达到追诉标准,系从犯,自愿认罪并全部退赃;不能确定陈某某是在缓刑期内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2年初至2013年9月,李*(已判刑)先后在十余处开设赌场,并组织任*、郑*、赵*、何*等闲杂人员为其赌场服务。被告人赵*乙、毕*、赵*丙、陈**为获取场地费,分别用其住宅为李*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赵*甲积极为李*在韩村镇附近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徐*在李*开设的赌场内“掌锅”、放“爪子”从中获利。被告人何*甲自2012年8月至2013年2、3月份,在李*的赌场内放爪子,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陈*甲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次组织张**、赵*、孙*等人,到李*开设的赌场中放“爪子”并从中获利,非法获利3000元。被告人李*乙、张*乙在李*开设的赌场内多次放“爪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陈*乙为获利多次开车带领五沟矿工人到李*赌场参加赌博并获利。具体事实为:

(一)2013年上半年,经陈*成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代庙村村民赵**同意李*连续五六天在其家开设赌场,赵**获利2000元。

(二)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经陈*成和毕*介绍,为获利,孙町镇代庙村村民赵**同意李*在其家开设赌场,赵**获利200元。

(三)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8月期间,经毕*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陈楼新村村民毕*同意李*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共计10余天,毕*获利2000元(已追缴)。

(四)2013年5月至7月,经陈*成介绍,为获利,濉溪县孙町镇陈楼村村民陈*丙同意李*连续多天把赌场开设在其家中,陈*丙获利1000元(已追缴)。

(五)2013年8月间,经赵**介绍,李*在濉溪县韩村镇境内的明**司库房内、一废弃的造纸厂院内、临涣矿矿门口周*家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六)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杨柳矿大门口西侧李*自建房内,由杨*担保,参赌人员吕*从李*乙处借款4万元,李*乙收“爪子钱”3600元。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在杨柳矿南门西侧李*自建房内,参加赌博人员牛*输完2000元后,经李*担保,“小*”安排李*乙借给牛*4000元。两天后牛*再次到李*的赌场赌博,3000元输完后,小*安排李*乙给牛*8000元,李*乙抽“爪子钱”200元,当晚牛*又输3000元,余下5000元还给李*乙。

(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在陈*成家开设赌场,参赌人侯*超输钱后,通过陈*成担保向张*乙借“爪子钱”2000元,张*乙抽头100元(已追缴);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在大侯集附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宿州市参赌人员“大勇”(身份不详)通过李*担保从张*乙处借“爪子钱”8000元,张*乙抽取利息400元(已追缴);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李*在大侯集附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小八”(身份不详)在赌场输钱后,经李*担保从张*乙处借“爪子钱”6000元。

(八)2013年年初到2013年4月份,陈**驾驶皖F捷达车从五**矿多次载乘参赌人员吕*、龚*、徐*等人到李*赌场参赌,获利8000元(已追缴)。

(九)2012年8月至2012年底,何某甲多次到濉溪县大侯集李*开设的赌场内放“爪子”给参赌人员周*等人,借款1万元抽水一二百元,非法获利3000元。

(十)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陈*甲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张**、赵*、孙*等人,到李*开设的赌场中赌博,非法获利3000元(已追缴)。

(十一)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李*开设的赌场中,被告人徐*与毕*、张**、何*一起为李*赌场帮忙“抽水”、“掌锅”,获利七八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的证言:赵*甲两次带人到其厂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2、证人周*的证言:其在韩村镇光明村新兴庄临涣矿南门路边有一处房子,前后三间带院。赵*甲是其朋友,他带李*在其房间内开设赌场。

3、证人牛*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在孙町镇李*家赌博。当时其带的2000元输完后,向李*借款。李*安排“二哥”给其拿4000元,并说明天要还,就不抽水。当天其输了1400元就走了,次日其还给“小九”4000元。过了两天其又到李*的赌场,输完3000元后,其向李*借款,小九安排“二哥”给其拿8000元,抽了200元,当晚又输了3000元,剩下的5000元还给“二哥”了。过了几天,其还给小九3000元。

4、证人吕*的证言:其在孙*、杨柳李*开设的赌场中经常见到“二*”,他和小*在赌场放爪子挣钱,其曾经借过“爪子”钱。2013年5月左右,其在李*赌场里输钱后,杨*说可以从二*处借爪子钱。其向二*借款3万元,借款1万元收600元爪子钱,好像3、4个月的时间其才将二*的钱还清,他给钱的时候,扣了大概3000元的爪子钱。

5、证人张**的证言:2012年11月份,新义介绍其到李*赌场,并让其带人到李*赌场赌博。2013年午收前,从芳*棋牌室走后,陈*甲安排其在大侯集的地方下车,后一面包车将其接到一农户家中进行赌博。不久陈*甲又开车带其至杨柳赌博。又过了几天,其给陈*甲打电话要去赌场,陈*甲再次开车带其到李*的赌场进行赌博。平时李*的赌场内有六七十人,赌博结束时,李*给其出场费200元。

6、辨认笔录:经牛*、吕*辨认,在李*赌场内放爪子的人系李*乙;经赵**、陈**辨认,在其家开设赌场的人是李*;经张**、侯**、彭*辨认,在李*赌场内放爪子的人系李*乙;经何某甲、罗**辨认,2013年10月参赌人员中有李*甲。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李*在周某家、韩**纸厂、韩村**体公司、毕*家开设赌场。

8、被告人赵**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其侄子陈*成要用其房子开设赌场并给场地费,在其儿子的房屋开设赌场7、8次,李*给其不到2000元都花了。

9、被告人毕*的供述:濉溪县的李*和毕*一起到其家要用其家开赌场,征得同意后,李*在其家开赌场七八次,给其2000元,现愿意退赃,请求政府宽大处理。

10、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6、7月份,陈*成对其说李*准备在其家开设赌场,开一次给200元,每天晚上十一二点以后开始到凌晨一二点结束,结束时给其场地费200元。李*在其处开设赌场五六次,其从李*处获场地费1000元。

11、被告人赵**的供述:2013年8、9月份,李*让其在韩村找地方搞加工厂。其带他到韩村临涣矿南门光明村周*家,其知道周*家的房子闲着没有人住,李*说房子没有门不行。其就带他到韩村村沟东庄周*造纸厂内的两间平房,其没给周*说就带李*去了。李*在矿南门开了几场其不清楚,在造纸厂带人开赌场有二三天。后他又让其找地方,其又找到濉溪县**有限公司,李*在这又开了二三次赌场。

12、被告人李*乙的供述:绰号二*,其通过何*甲认识的李*。2013年2、3月份,何*甲带其与其妹夫小九到濉溪县孙町镇李*开设的赌场多次参加赌博。从2013年2月到2013年8月其就不去了,其到李*赌场不少于二三十次,输掉10万元左右。赌场都是夜里在农村开的,每晚参赌的人数有几十人,参赌的人有宿州的、五沟矿的,推牌九一锅有二三万元的输赢。来参赌的有宿州的何*甲、陈**、大何、赵**,淮北的大*(任*)、大*(杨*)、彭*、周*,还有几个是五沟矿的人,都是与彭*一起来的。在赌场内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校长抽水,张*辉掌锅。其在李*赌场放“爪子”。

13、被告人张**的供述:其到李*的赌场赌博达10余次,输了四五万元。其在李*赌场“放爪子”,收过利息。2012年底的一天,在大候集的一个村里,陈*成的朋友侯*超(朔*)要借款。陈*成担保其借给他2000元,从中抽了100元。几天后陈*成还给其2000元。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的赌场里,其通过李*担保借给宿州市的“小*”8000元,当时其抽400元,这笔钱没有收回来。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在李*赌场里宿州市的“小八”在赌场向其借款6000元。其开始在赌场参赌,后看到在赌场里“放爪子”挣钱,其也和他们一样“放爪子”挣钱。

14、被告人陈**的供述:2013年初与李*熟悉后,李*要其开车带人到场子里来玩给出场费。正常情况下赌场内参赌人数为五六十人。2013年初其开始驾驶皖F捷达车带人去李*的赌场赌博约20余次。2013年3、4月份其就不去了。李*每次给其三四百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共给其好处费8000元,已经退缴到公安机关。在李*的赌场内,有个叫明珠的人坐庄推牌九名气很大,校长负责抽水,周*在赌场内卖方便面和水,桂华卖包子和饭。

15、被告人赵**的供述: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成和毕*到其家说李*准备带些朋友到其家赌博给其电费,其表示同意。当晚,毕*带人开车把赌博的桌子和椅子运来,22时许开始次日7、8时结束,当晚参赌的有三四十人左右。散场的时候,李*给其200元。

16、被告人何**的供述:2012年8、9月份,听朋友说李*在孙町镇大侯集开设赌场,经李*同意其在赌场内放爪子,想把罚金4万元挣回来。在赌场内放爪子1万元,其能获利一二百元,还有的借过钱后就找不到人了。在赌场内,徐*负责掌锅,校长负责抽水,周*在赌场卖烟、水、方便面。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其到李*赌场放“爪子”十余次,每次到赌场都带二三万元,其放爪子获利的3000元,愿意退赃。李*甲是参赌人员,其与乔*、徐*、任*、宿州的二哥在李*赌场里放爪子,陈*甲带人到赌场里参赌,李*给他带队费。

17、被告人陈**的供述:2012年11月份,李*邀请其到杨柳大侯集赌场去捧场,2012年因为赌博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过刑,大约在2012年年底,开始去李*在孙町大候集的赌场,2013年上半年其就不去了,其去李*赌场十次左右。赌场内负责掌锅的是大何和徐*,毕*和张**负责抽水。其开车带宿州三铺的赵*、桃园矿的孙*、张**还有几个记不清名字的宿州人到李*赌场赌博。李*给其加油款二三百元,其获利3000元左右,愿意将赃款退缴。

18、被告人徐*(黑*)的供述:200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其在李*赌场给参赌的人“掌锅”,其给推牌九的人掌管资金,庄家输了,其负责赔钱,庄家赢了其负责收钱。其每次都可以挣到二三百元的喜面钱。其在李*的赌场内获利七八千元也输掉了。赌场开设期间,宿州的小九、二哥、何**、陈*甲在赌场里放爪子。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刘**的“乐*”在赌场输钱后找其借款,其借给他现金6万,当时就扣了3000元。

19、同案犯杨*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彭*对其说李*在杨柳开赌场,只要去赌场就可以挣钱。后李*知道其和彭*有车,提出带人到其赌场参赌给其加油钱。2013年3月份开始,其驾驶皖F宝来车带五沟矿的龚*等人去赌场赌博。赌场里参加的人数最少三四十人至一百余人不等。抽水的人是毕*和张**,掌锅的是大何、徐*二人。从2013年3月到2013年7月,其开车到李*的赌场不少于三四十次。彭*、丁*、毕*、陈*乙与其负责从五沟矿带人,后期邱*建也往李*赌场带人赌博挣钱,其从李*处获利3万元。宿州市有一个叫二*的人,他在李*的赌场“放爪子”。2013年5月份,吕*在赌场里输钱,通过其和彭*担保从二*处借款3万元,被扣了3600元,吕*拿到手的有26400元。

20、同案犯李*的供述:自2011年春节前后到2013年9月份,其组织人到其赌场进行赌博。2012年9月,从杨柳街上购买一张桌子、椅子,其在宿州市批发市场购买的塑料牌九。其开设的赌场按照庄家赢了抽水10﹪、坐门的抽水5﹪,杨柳街的张**、杨柳学校的毕*、徐*的黑子(徐某),还有蚌埠的大河负责抽水。2013年3月份左右,五沟矿的彭*、陈**、杨*,还有一个叫老*的他们四个人带人到其赌场有三十多次,每次其都给他们带队费,有时候五六百元,还给过他们1000元的。其分别给陈**和老*二三千元。住在杨柳街“开封饭店”对门的张**是做粮食生意的,他在赌场中“放爪子”。其认识宿州市的李*乙,外号叫二*,经常和小*在一起,他在其赌场也放爪子。其与赵**(干干)是亲戚关系,2013年8、9月期间,赵**帮其在韩村联系特种气体厂、造纸厂和临涣矿大门前的一处门面房开设赌场。赵**带其去造纸厂开设赌场的时候,其告诉他在这儿就是开赌场挣钱。2013年5月至8月,其还在陈*丙家开设赌场几十次、2013年8月在毕*家开过赌场、2012年2月在赵*乙家开过赌场、2012年年底在赵*丙家开过赌场,2013年在韩村镇光明村周*门面房里开过赌场、韩村明**限公司院内及韩村造纸厂里开过赌场。在其赌场内放爪子的人有赵*、陈*甲、李*甲、张**、何**、“二*”、“小*”。

21、同案犯毕*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李*让其和陈*成联系赌博的地方,陈*成联系赵**,借赵**家的房屋用来赌博,当晚其与陈*成将赌博用具运到赵**家。在李*赌场里,乔*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2013年8月份,李*在毕*家开设赌场的次数有七八场,具体时间记不清。

22、同案犯任*的供述:李*安排其开一辆金杯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在李*赌场“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何**、陈**、小九、二哥、姚*、赵*,还有几个叫不上名字。2013年5月至8月,在陈庄陈**家开设赌场的时间有两个月左右。2013年8月,李*在陈*校长的父亲毕*家开过赌场;2012年底,李*在大赵庄的赵*丙家开过赌场;2013年8月,李*在韩村镇一门面房、韩村**限公司院内、韩村造纸厂内开设过赌场。李*在韩村三个赌场开有二十次左右,李*开设的赌场总二百余次。参加赌博的人二三十人至七八十人不等。

23、同案犯彭*的供述:其认识宿州市一个叫二*的人,2013年春节至2013年7月份,二*在李*的赌场“放爪子”,五沟矿的吕*曾经向其借过爪子款。

24、同案犯张**的供述:宿州的“二哥”和“小*”在李*赌场里“放爪子”。

25、同案犯侯*超的供述:其帮李*赌场放哨的时候,2013年春节后其在李*赌场经常见到宿州的二哥和小*在李*的赌场放“爪子”。

26、同案犯周*的供述:李*在大候集农村开赌场有2年左右的时间。开始在杨柳矿门口家中开,后来参赌的人多了,他就经常换地方。杨柳街的毛蛋和毕校长负责抽水,掌锅的是何*和徐*,在赌场放爪子的有宿州的“二哥”、“小九”、何*甲,还有的其叫不上名字。2013年8月份,李*在临涣矿的一门面房内、韩村**公司院内、韩村造纸厂内开设过赌场;2013年5月至8月在陈*丙家开赌场的时间较长;2013年8月在毕*家开设过赌场;2012年2月在赵*乙家开设过赌场。2012年底在大赵庄赵*丙家开设过赌场。其在李*赌场赌博时借何*甲3万元,何*甲扣利息1500元,现在还欠14000元。

27、同案犯陈*成的供述:2013年5月至8月,经其介绍,征得陈*丙同意,李*在大候集小陈庄陈*丙家开赌场二三十次。大候集赵**家的赌场是其与毕*联系的。

二、赌博事实

(一)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甲多次到李*在代庙村小王庄陈*成家、孙町镇小陈庄陈*丙家、陈楼新村毕*家开设的赌场参赌。

另查明:李*甲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2014年5月15日,李*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的供述:2012年其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刑后,在濉溪县童亭工人村开一小店。2013年下半年,李*说其在孙町镇大侯集开设赌场,请其过去捧场,晚上其开车去的孙町镇大候集继承家、还有一农户家李*开设的赌场赌博。到孙**候集,郑*开车接其到赌场2次,其随身携带的3000元输完,从李*处借款2万元也输完了,一场输赢都在10万元。在李*的赌场里,徐*、陈*甲放爪子,抽水的比例为5﹪。

2、同案犯陈*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李*甲在李*家的赌场赌博。李*甲经常带不认识的人到其家赌博有十余次。

3、同案犯赵*的供述:其是在赌场认识五沟镇的李*甲,赌场内都叫他大秋。2013年下半年,其在李*的赌场见过李*甲三五次。

4、同案犯侯*超的供述:2013年春节后其在李*赌场经常见到二*和小*在李*的赌场放“爪子”。其认识五沟的李*甲,他以赌博为业,经常在李*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2013年下半年,李*甲经常在濉溪县孙町镇大候集附近几个庄李*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他在孙町镇陈*丙家赌博有3次以上,在孙町陈楼新村毕*家赌博有3次以上,还在孙町陈*成家赌博有几次,具体几次记不清。

5、同案犯张**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在陈*丙家开设赌场的时候见过李*甲,当时李*甲和别人吵架,还有一次是李*甲在毕*的赌场参加赌博,赌场人员喊他“大秋”。

6、同案犯毕*的供述:在李*赌场里,乔*和二哥都是放“爪子”的,李*甲可能向乔*借款,有一次乔*向李*甲催着还款,李*甲生气了并表示再不向乔*借款。李*甲在李*赌场里就是赌博,大概也就10次左右吧。

7、被告人徐*的供述:2013年下半年,当时李*在杨柳农村开赌场,李*甲的钱输完走的时候向其借款2万元。其与李*甲是朋友关系,没收李*甲的利息,李*甲赢钱会多给其几百元“喜面钱”。

(二)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工宿舍332房间,被告人张**(张**和毕*(刑*在逃)纠集龚*、李**、魏某志、杨**、王**、刘**、徐*、王**、赵**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张**和毕*在赌场负责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王*让的职工宿舍118房间,张**与毕*纠集龚*、李**、徐*、邓*、王**、王*乙、赵**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张**和毕*在赌场负责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工宿舍二号楼331房间,张**和毕*纠集王**、李*龙(机运龙)、龚*、李**、丁*、赵**、徐*、毕*甲、刘**等人,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矿王*让的职工宿舍,张*甲纠集“大*”(身份不祥)、赵*等四人参赌人员聚众赌博。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在五沟矿西门南东里棋牌室,张*甲与他人纠集徐*、赵*丁、谢*、大*、王*乙、李**、罗**、刘*五、杨某东等十余人聚众赌博。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张**被徐州铁**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张**非法获利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吕*的证言:在五沟矿其参赌三次,第一次在2012年5、6月份,在2号楼张*甲丈夫王*让的宿舍,张*甲纠集其与李*东、徐*、周*、黄*、邓*、金刚七人聚众赌博。500元一锅,每一锅赢家给张*甲一二百元,张*甲吃喜面最多五六百元。第二次在2013年2、3月份,张*甲在2号楼其丈夫王*让的宿舍108室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徐*、赵**、赵*、谢*、大*及张*甲从刘桥邀请的四个人。赌具是张*甲提供的扑克牌,每锅1000元至6000元不等,张*甲抽水,有时还扔炸弹,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这一场赵*输了6万元,徐*输了1万元,其输了2000元,赵*从张*甲处借款6万元,其借款2000元,张*甲抽水有三四万元。第三次在2013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在五沟矿西门东里棋牌室,张*甲与毛*纠集徐*、赵**、谢*、大*、王*乙、李*丁、罗**、刘*五、杨**及其他六七人聚众赌博。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张*甲和毛*赌场内挺钱,刘*五抽水,其走之前看到徐*输了8000元。

2、证人龚*的证言:张*甲系五沟矿职工王*让之妻。其在五沟煤矿参赌六次。第一次,大约在2012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毕*的房间,好像是332房间。张*甲和毕*纠集参赌人员其与李**、魏奇志、杨**、王*甲,刘**、徐*、王*国、郭*、赵**、丁*等大约有十多个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是1000元,下注100元至2000余元不等,张*甲与毕*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下注的赢了抽水5%。毕*与张*甲还提供红盒皖烟和小瓶的纯净水,凌晨1时结束。后听毕*说,这一场张*甲抽了1万元左右,王*国从毕*手中借的2.1万元输了,张*甲和毕*结束后给帮忙人丁*500元。第二次,2012年年初,大约是三月份,在二号楼王*让的宿舍,张*甲和毕*纠集参赌人员其与李**、徐*、邓*、王*甲、王*乙、赵**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是500元,下注50元至1500元不等,张*甲和毕*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按10%抽水,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按5%抽水,凌晨4时许结束。这一次毕*和张*甲抽水1万元,坐庄推牌九的徐*向毕*与张*甲借款1.6万元。

3、证人赵**的证言:2013年3月份的一天21时30分许,在五沟矿西门东里棋牌室,毛*、郜*、张*甲3人纠集谢*、徐*、吕*、王*、杨*、毕*等人聚众赌博,在场很多人观看。蒋某友、郜*、张*甲三人安排王老五抽水,抽水的钱被蒋某友、郜*、张*甲三人均分。其输了1.7万元,谢*输了6000多元。2013年2、3月份的一天22时许,在五沟矿单身宿舍楼2号楼张*甲丈夫的宿舍,张*甲纠集参赌人员大*(身份不祥)、赵*等四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输了1.4万元,赵*输了4万多元。2013年10月份的一天22时30分许,在五沟矿单人宿舍2号楼张*甲丈夫的宿舍,其与华子、大*、徐*、还有张*甲带来三个不认识的、没参加赌博两个女的,坐庄的是徐*,张*甲放爪子,借款1000元给900元。张*甲抽水赢家抽水5﹪,赌场内的烟和水都是张*甲丈夫买来的。

4、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0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这个赌场是毕*和张*甲合开的,地点记不清了,好像是二号楼的三楼或四楼。参赌人员有其与李*龙(机运龙)、龚*、李*丙、丁*、赵**、徐*、毕*甲、刘*甲等人。赌场内采用扑克牌推牌九,每锅锅底是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周边下注的赢了抽水5%,这一场其输了4000元。

5、证人李**的证言:绰号大宝,其在五沟矿参与赌博一共五次。第一次,2012年初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三楼,具体房号记不清。张*甲与毕*纠集参赌人员其与龚*、魏**、杨**、王**,刘**、徐*、王**、赵**、丁*约有十多个人左右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500元至1000元不等,最少的下注50元、100元,张*甲和毕*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当天其赢了2000元左右。

6、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二号楼王*让的宿舍,张*甲纠集10人左右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1000元,下注50元至1000元不等。在赌场其从张*甲处借款4000元输掉。张*甲在赌场放爪子并抽水。次日21时许,张*甲在其丈夫王*让的宿舍内再次开设赌场,张*甲既参与赌博,又在赌场内抽水,赢家按抽水5﹪,其又向张*甲借款4000元,张*甲借款不收利息。

7、证人李**的证言:其在五沟矿参赌四次。2012年3月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二号楼王*让宿舍,毕*和张*甲纠集参赌人员李**、徐*、邓*、毕*、周*、张*甲、王*玲、赵**等十人左右聚众赌博。张*甲和毕*在赌场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每锅锅底是500元,最少的下注10元,赌注上不封顶。张*甲在赌场内挺钱(放爪子)不收利息。后来听毕*说这场他们抽水有三四千元。张*甲和毕*在赌场内还提供红盒皖烟和小瓶纯净水。2012年大约是5月份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丁*的房间,好像是332房间,丁*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徐*、刘**、李**、王*国、杨*东、魏**、郭*、吕*超等大约有十余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锅锅底1000元,最少下注50元,上不封顶。李**帮丁*在赌场内抽水。抽水的比例和以前一样,赌场内提供水和香烟。结束的时候,丁*给李**和毕*甲每人辛苦费500元。2013年春节之前的一天21时许,在五沟矿西门南侧东里棋牌室,张*甲纠集十余人聚众赌博,赌场内提供香烟和纯净水。其认识的参赌人员有徐*、赵**、谢*、大*、王*玲、刘*五、骡子,其他人不认识。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刘*五抽水,张*甲在赌场内挺钱不收利息。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其在五沟矿参与三次赌博。第一次是在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331房间,好像是丁*的房间,张**和毕*纠集参赌人员李**、龚*、徐*、王**、杨*东、魏**、王**、赵**、丁*约十余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偏庄和扔炸弹的赢了按10%抽水,这场没有锅底,10元至2000元都能下注,张**和毕*轮流抽水,丁*记帐,抽水钱是张**拿着的,这一场他们好像抽了二三万元。王**借款2万元,龚*和徐*赢钱了,毕*和张**在赌场内提供红盒皖烟和纯净水。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在综合楼丁*和吕**的房间,好像是331号,丁*纠集参赌人员其与吕**、徐*、李**、杨*东、魏**、龚*、吕*、赵**、秃五等十余人聚众赌博。毕*甲记账,李**抽水,赢了抽水10﹪,那次抽水在2万元左右。徐*和秃五赢了,秃五赢了2万多。丁*在赌场内提供香烟和纯净水。

9、指认照片:经龚*指认,张*甲单独或伙同毕*在五沟矿职工宿舍332及118房间、五**医院门口一棋牌室聚众赌博。

10、辨认笔录:经王*甲与刘*甲辨认,2012年上半年的某天晚上,在五沟矿单身宿舍楼331房间及二号楼开设赌场的人系张*甲;经李*丙辨认,2012年年初,在五沟矿单身宿舍综合楼三楼多次开设赌场的人是张*甲。

11、被告人张**的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21时许,其在五沟矿职工宿舍2号楼其丈夫王*让的118房间纠集参赌人员李**(大*)、赵**、徐*、华子、丁*、王*乙、谢*等人聚众赌博。当天其准备1.6万元作为赌博的启动资金,大*借款8000元、徐*借款2000元、华子借款2000元、王*乙借款5000元。每锅锅底是300元,下注十元至三四百元不等,大*抽水,庄家、偏庄、扔炸弹的赢了抽水5﹪,抽够1000元就借出去。那天其抽水大约有三四千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谢*、大*、王*乙、许*、赵**,还有四五个人记不起名字,大约10人左右,他们一起到其房间。谢*让其在其房间开赌场,在赌场挺钱、抽水,让其赚钱,其没有同意,他们就走了。

(三)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五沟煤矿职工宿舍436房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每人出资5000元用作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纠集谢*、郭*、刘*、王**等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赢钱抽水10%,偏庄赢钱抽水5%,陈某某、杨*各获利5000元。

另查明:2007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强迫卖淫罪被宿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2014年5月6日,陈某某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7月30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陈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的证言: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杨*邀其赌博,杨*还带了3个人,有一个人叫老虎。3000元一锅,当晚其输了4.9万元,输的钱是从杨*处借的。杨*当晚抽水抽了一二万元。

2、证人郭*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杨*。

3、同案犯杨*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一天22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综合楼谢*的宿舍四楼436房间,其与陈某某(老虎)纠集参赌人员刘*、谢*、王**、郭*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抽水抽了8000元左右,谢*输了4.9万元。谢*是其约去的,郭*、刘*、王**是其与陈某某约去的。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五沟矿综合楼谢*的宿舍四楼436房间,其与杨*两人纠集参赌人员谢*、郭*、刘*、王**四人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与杨*各拿5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与杨*轮流抽水,庄家赢了抽水10%,偏庄赢了抽水5%,谢*在赌场共借款4.9万元,凌晨1时许结束。过了三四天谢*还钱,杨*给其1万元,这次开赌场其分得5000元。2012年的下半年在五沟矿职工宿舍2号楼118魏奇志的房间内还开过一次赌场,这次是杨*自己一人开的。

三、故意伤害事实

2012年2月6日晚,任*在杨柳矿李*赌场放哨,蒙城人丁*与女友何*乙在李*赌场门口因琐事争吵,任*上前拉架时与丁*发生争吵。后任*纠集徐*在杨柳矿门口的“阳光”网吧门口及二楼,徐*让丁*跪下给任*道歉,丁*不从,徐*手持砍刀,并用刀背对丁*进行殴打。经淮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丁*因外伤致左顶部有4.5cm瘢痕一处,左颞部有8cm瘢痕一处,左额部有4cm瘢痕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徐*、任*赔偿丁*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丁*对徐*、任*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核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丁*受伤的事实及案发现场位于濉溪县孙町镇杨柳矿大门南侧。

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刑鉴(损伤)字(2013)446号鉴定书:经法医鉴定,丁*因外伤致左顶部有4.5cm瘢痕一处,左颞部有8cm瘢痕一处,左额部有4cm瘢痕一处,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3、被害人丁*的陈述及住院病历:其怀疑妻子何**和大*有不正当关系。2012年2月6日凌晨2时40分,在杨柳煤矿大门旁网吧其被任*、徐*殴打。当日其给何**打电话没有打通,就给大*打电话,大*带一个还是两个人来到其车旁边,其从车里出来。大*拿着钢管就朝其头上、身上打,当时其头上就出血了。还有一个叫黑*的拿的不是钢管就是砍刀,朝其身上、头上打,当时其就被他们打倒在地,后在网吧里面他们对其再次殴打。丁*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其与丁*十年前离异,后与丁*又在一起同居五六年。丁*打电话找其,因手机关机,丁*给打大*电话,听说大*和小*两人在孙町镇杨柳矿东边的网吧内打了丁*,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

5、证人张**的证言:2012年初的一天夜里12时许,在孙町杨柳矿东门其经营的阳光网吧的后门进来一个年轻人,几分钟后,从网吧西门进来3个人,两人拿刀,一人拿棍,大勇用甩棍打的头部,网吧地上都是血,其弟弟打扫的地面。

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2012年的农历正月十五,当天凌晨2时许,丁*打电话说他被任*打伤。在杨柳矿大门口阳光网吧门口其见到丁*,把丁*送到医院。后任*赔偿丁*8万元。

7、证人刘**的证言:2012年2月5日晚,其在杨柳矿东门阳光网吧值班,6日凌晨3时许,其听到外边有人喊救命,刚站起来,就有个人从网吧西门进入网吧,后面跟进两个人,一个拿黑色硬橡胶棍,一个人拿把砍刀,去追先进来的那个人。在中间过道内,两人用棍与刀打那个人几下。拿刀的人用砍刀朝那个人大腿上拍了一下子,那个拿橡胶棍或者铁棍的人朝那个人头上打了两棍,比较重,然后又用棍夯那个人几下,被打的人用胳膊挡几下。人走后,其把网吧地面上的血迹用拖把拖了。

8、同案犯任*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其在李*杨柳矿家的赌场门口放哨,看到大*和他女友何*乙打架,其把大*拉开。几天后,大*打电话要和其见面,见面后其和徐*上前打了大*,后其和徐*追丁*到杨柳矿门口网吧的二楼,其拿甩棍打烂大*的头部,徐*手持长约50-60厘米的大刀,砍没砍不清楚。第二天上午调解,因其系判处缓刑阶段,故徐*在调解书上签字,徐*垫付8万元其给徐*4万元。

9、被告人徐*的供述:2012年2月上旬的一天夜里,蒙城的丁*与女友何*乙在李*的赌场门口发生吵打,任*上前拉架时与丁*发生争执,丁*走后在电话里骂任*,在李*赌场门口其和任*上前打了丁*,丁*往杨柳矿门口网吧里跑,其和任*追到网吧里面,其持刀让丁*跪下给任*道歉,丁*不愿意,其用刀背砍了他几下。后来其和任*赔了丁*8万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8日,淮北市公安局打黑支队追缴陈*乙8000元;2014年7月30日,追缴被告人张*甲4000元、毕*2000元、陈*丙1000元、陈*某5000元、张*乙500元、陈*甲3000元。2014年3月25日,赵**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4日,赵**、毕*、陈*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28日,李*乙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5月6日,陈*某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8日,张*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15日,李*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1日,陈*乙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2日,赵**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29日,何*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7月11日,陈*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7月14日,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5月4日,张*甲被徐州铁**站派出所抓获,庭审中,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陈*甲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追缴,禁止被告人陈*甲在缓刑执行期间进入赌博场所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何*甲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何*甲的违法所得6.8万元(已交至濉溪县公安局6万元,交至本院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被告人李*甲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李*甲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追缴(已缴至濉溪县公安局),禁止被告人李*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有赌博前科的人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期间被羁押的期限为4个月4日。被告人陈*某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安徽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期间被羁押的期限为8个月21日。

上述事实,有经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审核认定的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各被告人的年龄等情况。

2、收据:各被告人退赃情况。

3、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前科情况。

4、到案经过: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协助李*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毕*、陈**、赵**、赵**为李*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或帮助介绍赌博场地;被告人陈*乙帮助赌场运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乙、何**、陈*甲、张*乙在李*开设的赌场内放爪子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甲、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甲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徐*、赵**、毕*、陈**、赵**、赵**、陈*乙、李*乙、何**、陈*甲、张*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赵**、毕*、陈**、赵**、赵**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乙、李*乙、何**、陈*甲、张*乙、陈*某、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何**因犯赌博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被告人陈*某、李*甲在缓刑期内犯新罪,均应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甲、何**、陈*甲、陈*乙、李*乙、张*乙、陈**、赵**、毕*、赵**、赵**犯罪情节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6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四万元。)

三、被告人李*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二万元。)

四、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何*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陈*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赵*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赵*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六千元。)

十四、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纳八千元。)

十五、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十六、禁止被告人何**、陈**、张**、李**、张**、陈**、赵**、陈**、赵**、毕*、赵**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赌博场所或实施与赌博有关的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濉刑初字第00472号
  •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绰号黑子,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无业,住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4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赵**,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虎,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淮北市烈山区。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安徽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6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徐**,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绰号大秋,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程*,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徐州铁**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吕**,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何*甲,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被告人陈*甲,曾用名陈*意,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被告人赵**,曾用名任某干,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25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乙,绰号二*,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乙,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皖**集团五沟煤矿工人,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8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男,1939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毕*,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男,1954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2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占楼

  • 人民陪审员邵斌

  • 人民陪审员李雪飞

  • 书记员翟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