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翁**、谢明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翁**撤回上诉。
铜陵县人民法院(2014)铜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铜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14日因吸毒被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绰号“阿门”,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郜源安
代理审判员张宇
代理审判员陈晶
书记员刘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