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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5)观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5)观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刑终字第00292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高中文化,无业。因开设赌场于2013年8月被安**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5月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安庆**民法院决定逮捕,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钱丹青

  • 审判员程鸿

  • 代理审判员钱泽民

  • 书记员刘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