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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庆**民法院审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15)宜秀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明星97”赌博机九台、捕鱼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丁*参与诉讼。本院在开庭审理期间,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刑终字第00261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徐*曾因吸毒,于2008年7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安庆**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安庆**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安庆**民法院决定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 辩护人丁*,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风

  • 审判员程鸿

  • 代理审判员钱泽民

  • 书记员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