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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山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2月初,被告人高山邀约赌博人员在宿松县五里乡牌楼村自已家和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住宅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10到20人不等,赌场内推50元到500元的转庄,可以连推三次,包水连推,上不封顶。高山和老婆余某某(另*)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满坎抽百分之十,每次抽得100元至200元不等。平均每场抽水1000余元。该赌场在五里乡牌楼村持续到2014年3月20日,开设场次达二十余场。后高山将该赌场移至宿松县长铺镇马塘村余作虎的住宅内,又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场。高山共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某、高某某、何某某、余**、陈某某、刘某某、余某虎、李**、洪某某、罗某某、司某某的证言,宿松县公安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山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地,邀约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被告人高山在判决宣告前和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松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山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高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三、被告人高山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高山以一审判决重了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初至3月20日,上诉人高山邀约赌博人员在宿松县五里乡牌楼村自已家和李某某、洪某某等人住宅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二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10到20人不等,赌场内推50元到500元的转庄,可以连推三次,包水连推,上不封顶。高山和老婆余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满坎抽百分之十,每次抽得100元至200元不等。平均每场抽水1000余元。2014年3月20日后,高山又在宿松县长铺镇马塘村余某虎的住宅内,以相同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场。高山共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判所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高山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且在二审期间对事实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山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地,邀约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高山在判决宣告前和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原判鉴于高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并结合高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高山的处罚应属适当。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高山认为原判重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刑终字第00053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山,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宿松县。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宿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祖琴

  • 审判员唐毅

  • 代理审判员江石平

  • 书记员於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