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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院刑庭审理,作出(2014)观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15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观刑罚执字第00035号
  •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住址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

  • 被执行人曹某某项,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文远

  • 书记员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