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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甲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二十七台,开设赌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盈利2万余元,被告人李*为王*甲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收取租金并且在王*甲开设的赌场内上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开始,被告人王*甲以每月900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李*在大观区壕埂街7号老皮革厂内的两间平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里面摆放20台明星九七游戏机和一组7台狮子猫型赌博游戏机通电运营,并聘用李*负责望风,并在门口给参赌人员指路,彭*为该赌博游戏机室大堂经理,接赌博人员电话后负责开门放人进来参赌及机房内部的日常管理,王*乙、操礼红轮流负责狮子猫、明星九七赌博游戏机收钱上分,约定彭*、李*每月工资3000元,操礼红、王*乙每日工资100元(工资均未支付)。该赌博游戏机室每天营业时间从晚上七点半到次日凌晨五六点。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9月12日营业期间被告人王*甲利用赌博游戏机盈利约2万余元。

2014年9月12日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甲开设的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李*及参赌人员,现场扣押20台u0026amp;ldquo;明星u0026amp;rdquo;97赌博游戏机和一组7台u0026amp;ldquo;狮子猫u0026amp;rdquo;赌博游戏机,并从操礼红处扣押赌资1900元,扣押参赌人员赌资2200元。2014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甲到公关机关投案。

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被告人的20台u0026amp;ldquo;明星u0026amp;rdquo;97赌博游戏机和u0026amp;ldquo;狮子猫u0026amp;rdquo;赌博游戏机认定为二十七台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赌博机认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证人陈*、金*、许*、高*、黄*、胡*、汪*、曹*、彭*、操**、王**等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证人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二十七台,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2万余元;被告人李*为王*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王*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甲、李*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四千一百元、u0026amp;ldquo;明星u0026amp;rdquo;97赌博游戏机二十台、u0026amp;ldquo;狮子猫u0026amp;rdquo;赌博游戏机一组七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观刑初字第00122号
  •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2年10月25日因开设游戏机室并利用游戏机给他人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安**产公司职工,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强根

  • 代理审判员何晶晶

  • 人民陪审员黄小凤

  • 书记员江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