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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方某某商议开设游戏机室,并表示游戏机由他提供,他占60%股份,方某某占40%股份,方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了安庆市大观区腈北路石化加油站对面2单元301室房屋,并将存放在其朋友丁某某处的11台“明星97”游戏机,1台“捕鱼达人”游戏机搬运至该房屋。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室开始营业,至2014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销毁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开设游戏机室,设置赌博游戏机12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方某某商议开设游戏机室,并表示游戏机由他提供,他占60%的股份,方某某占40%的股份,方某某表示同意。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房东朱某某处租赁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腈北路石化加油站对面2单元301室房屋,并将存放在其朋友丁某某处的11台“明星97”赌博游戏机、1台“捕鱼达人”赌博游戏机搬运至该房屋。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室开始营业,并聘用谢某某(另案处理)给游戏机上分。该游戏机房经营至2014年7月1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从其经营的游戏机房内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扣押了现场查获的“明星97”赌博游戏机11台(已销毁),“捕鱼达人”赌博游戏机1台(已销毁),以及赌资人民币67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某、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现场及游戏机、赌资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销毁记录,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室,设置赌博游戏机12台组织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方某某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以上两被告人予以量刑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赌资人民币六千七百九十五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观刑初字第00007号
  •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三孬子”,男,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于1990年8月被处劳动教养两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11月30日被处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

  • 被告人方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强根

  • 审判员许鑫

  • 人民陪审员黄小凤

  • 书记员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