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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倪*、朱*在被告人倪*位于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消防路东1弄21号的家中及昌平路一饭店内,多次邀约汪*、琚*、李*(三人均被行政处罚)等人使用扑克牌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输赢数千元。被告人倪*、朱*根据庄家坐庄时的赢利情况抽取数百元不等及抓到“九点半”抽头100元的方法进行抽头,将每场抽头赢利的60%发还给四名主要参赌人员,剩下的40%在除去基本开支后由被告人倪*、朱*分得,其中被告人倪*分得赃款10000元,被告人朱*分得赃款7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朱*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朱*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朱*具有自首情节;3、二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涉案金额较少,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朱*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被告人朱*有上列减轻、从轻情节,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朱*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倪*、朱*在被告人倪*位于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消防路东1弄21号的家中及昌平路一饭店内,六七次邀约汪*、琚*、李*(三人均被行政处罚)等人使用扑克牌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输赢数千元。被告人倪*、朱*根据庄家坐庄时的赢利情况抽取数百元不等及抓到“九点半”抽头100元的方法进行抽头,将每场抽头赢利的60%发还给四名主要参赌人员,剩下的40%在除去基本开支后由被告人倪*、朱*分得,其中被告人倪*分得赃款10000元,被告人朱*分得赃款7000元。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倪*、朱*分别退回赃款10000元,7000元。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朱*到桐城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倪*、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汪*、琚*、李*的证言、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002)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朱*的辩护人认为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于2014年5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倪*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已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倪某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朱*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刑初字第00076号
  •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倪*,个体经营者。2003年8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朱*,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之成

  • 审判员叶险峰

  • 人民陪审员孙俊忠

  • 书记员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