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丁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丁*甲在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102号(三环山庄小区)租用门面房经营棋牌室。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丁*甲先后三次邀集多人到其棋牌室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局赌注自500元至10000元不等,每场参赌人数10余人左右,场面赌资3、4万元不等。被告人丁*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香烟、茶水等,并按庄家满庄抽头200-600元不等。其中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王某某、操某某、储某某、孙*等人坐庄参赌,抽头渔利13000余元。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何某某、查某甲、王某某、操某某等人坐庄参赌,抽头渔利13000余元。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孙*、杨**、江*甲、查某甲、胡某某、江*乙等人坐庄参赌。当晚22时许,怀宁县公安局依法检查该棋牌室,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赌资381050元,并依法扣押丁*甲当晚抽头渔利217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退出违法所得26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甲非法所得以及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丁*甲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丁*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丁*甲在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102号(三环山庄小区)租用门面房经营棋牌室。2015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丁*甲先后三次邀集多人到其棋牌室进行“二八杠”赌博,每局赌注自500元至10000元不等,每场参赌人数10余人左右,场面赌资3、4万元不等。被告人丁*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香烟、茶水等,并按庄家满庄抽头200-600元不等。其中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王某某、操某某、储某某、孙*等人坐庄参赌,抽头渔利13000余元。2015年2月20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何某某、查某甲、王某某、操某某等人坐庄参赌,抽头渔利13000余元。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丁*甲邀集孙*、杨**、江*甲、查某甲、胡某某、江*乙等人坐庄参赌。当晚22时许,怀宁县公安局派员依法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余人、赌资381050元,并依法扣押丁*甲当晚抽头渔利217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退出违法所得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杨**、江*甲、查某甲、操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丁*乙、储某某、李**、江*乙、何某某、丁*、汪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杨**、查某乙的证言,怀宁县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供犯罪使用的赌具、赌资和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结合被告人丁*甲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平时表现等,对被告人丁*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供赌博使用的麻将牌一副以及赌资381050元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款28170元予以追缴,没收、追缴的财物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怀刑初字第00128号
  •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丁*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伟

  • 书记员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