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才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没有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也未缴纳,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赵**,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鸿雁
代理审判员叶茂林
代理审判员陈东宝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