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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月14日晚,被告人白*在其朋友孙某某父亲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洪庄安置区的一处空置楼房内开设赌场,聚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白*在赌客所赢的赌资中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13年1月14日18时许,该赌场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当时赌场内聚集27人,赌资65965元,其中无主赌资13290元,抽水箱内赌资11800元。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所得清单、证人孙某某、洪某某、齐某某、谭某某、陈**、李**、薛*、王某某、张某某、陈**、蔡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涉案赌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州刑初字第00213号
  •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白*,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人白*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6日投案,同年12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梅卫红

  • 审判员王黎明

  • 代理审判员丁晋皖

  • 书记员龚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