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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阜阳**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指定本院审判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夏天,被告人朱某某在阜南县朱寨镇袁庄村朱庄开设赌场,赌场持续一周左右,共计抽头渔利三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天,被告人朱某某在阜南县朱寨镇袁庄村朱庄,持续开设赌场一周左右,共计抽头渔利三万余元。2013年4月27日,朱某某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退赃款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且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太和县公安局管辖函、太和县公安局立案表、关于卷中书证的说明、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函、监视居住决定书、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收缴物品清单、归案情

况说明、情况说明、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朱某某户籍证明、证人刘*、代*、张*、余*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为赌博者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阜南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周围群众产生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刑初字第00373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亚东

  • 代理审判员范华北

  • 人民陪审员孙魁然

  •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