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阜阳**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夏季至年底,被告人朱*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阜南县朱寨镇朱寨村其家中、朱寨镇张行村、朱寨镇南李村五里庙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甲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至年底,被告人朱*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阜南县朱寨镇朱寨村其家中、朱寨镇张行村、朱寨镇南李村五里庙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朱*甲于2013年12月19日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退出赃款三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追缴物品清单、银行现金存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李**、刘*、闫*等人证言、被告人朱*甲的供述及辩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朱*甲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为此,根据被告人朱*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甲,绰号老闻,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4日,阜阳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太和县公安局管辖,同月9日朱*甲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卫东
代理审判员凡昊明
人民陪审员孙魁然
书记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