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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阜阳**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夏季,被告人巫某某伙同王*、杨*(二人另案处理)在阜阳市三十里铺胡庙开设赌场二天,共计抽头渔利数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被告人巫某某伙同王*、杨*(二人已判刑)在阜阳市三十里铺胡庙村孙沟沿庄一空地开设赌场二天,共计抽头渔利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巫某某主动退赃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阜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据、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巫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王*、陈*、赵*的证言、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巫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阜阳市司法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巫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太刑初字第00221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市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4月2日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投案,同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影

  • 代理审判员范华北

  • 人民陪审员孙魁然

  •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