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在颍上县刘庄矿南大门东侧开设装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游戏室,设置打渔机一台,共四个台位,连线机一组,共七个台位,共计11台位赌博机,长期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及清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杨**、陈*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开设的游戏室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为打击赌博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违禁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颍刑初字第00275号
  •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 辩护人余**,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蕾

  • 代理审判员刘保喜

  • 人民陪审员唐美霞

  • 书记员余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