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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孙**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华**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刘**、贾**出庭支持对罪犯孙**的减刑报请。现已审理终结。

安**州监狱提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当庭出示服刑人员郭**、颜*的证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自入监改造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宿中刑执字第00561号
  • 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耀

  • 代理审判员胡奇

  • 人民陪审员周明明

  • 书记员赵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