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至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一楼门面房内经营2台小鱼机、5台老虎机、8台连线机提供给他人赌博,盈利40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5月6日14时许,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当场查获赌博工具,并将其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黄*甲、黄*乙等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违禁品2台小鱼机、5台老虎机、8台连线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雪
书记员张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