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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全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位于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巴厘岛大酒店旁门面房经营游戏室,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蓝色捕鱼机一台、“狮王2010”联组游戏机六台、“海洋之星Ⅱ-南海风云花花世界2”捕鱼机一台、“魅力宝贝”老虎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其中蓝色捕鱼机可同时供八人使用,“海洋之星Ⅱ-南海风云花花世界2”捕鱼机可同时供六人使用,两台“狮王2010”联组游戏机无法正常使用。

另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马*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所有的捕鱼机两台、联组游戏机六台、老虎机一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及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马*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马*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被告人马*所有的捕鱼机两台、联组游戏机六台、老虎机一台,予以没收。

马*及其辩护人提出:马*为了维持生计,触犯了法律,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现住所地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请求撤销原判,适用缓刑。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提出:1、案发后马*现场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2、鉴于现住所地社区愿意对马*进行帮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13日间,上诉人马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巴厘岛大酒店旁门面房内经营可供十人以上同时使用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事实正确。上述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庭审中予以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期间,马*现住所地即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此节事实有辩护人提交的离婚证、户口本、全椒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马*在现场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出庭检察人员关于“马*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一审判决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一审判决量刑不予变更。但马*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积极认罪认罚,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其现住所地社区二审期间表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上,上诉人马*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对出庭检察人员关于“鉴于现住所地社区愿意对马*进行帮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依法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案被告人马*所有的捕鱼机两台、联组游戏机六台、老虎机一台,予以没收;

二、撤销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上诉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滁刑终字第00253号
  •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经全椒县人民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全**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石松

  • 代理审判员陈晓蕾

  • 代理审判员陈丽

  • 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