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方**、李**、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方**、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方**、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方**、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方**、李**撤回上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天**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天**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0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天长**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家兵,个体经商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天**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3日至3月3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指定在天**康医院内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被天**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3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天**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天**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0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天**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天**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0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文业
代理审判员许汪
代理审判员邓见阁
代理书记员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