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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判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滁刑终字第00084号
  •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5日被定**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定**民法院决定由定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文业

  • 审判员宋珺梅

  • 代理审判员隋鸿达

  • 书记员刘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