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以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徐*的非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3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珺梅
代理审判员隋鸿达
代理审判员邓见阁
代理书记员许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