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原判根据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1996年3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滁州**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珺梅
代理审判员隋鸿达
代理审判员邓见阁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