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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汤*将其经营的位于天长市安乐路的u0026ldquo;百嘉**乐部u0026rdquo;转租给被告人施*。此后,被告人施*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西游争霸游戏机32台,在u0026ldquo;百嘉**乐部u0026rdquo;内一间闲置房间,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19日,该游戏机室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施*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具和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汤*将其经营的位于天长市安乐路的u0026ldquo;百嘉**乐部u0026rdquo;转租给被告人施*。此后,被告人施*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西游争霸游戏机32台,在u0026ldquo;百嘉**乐部u0026rdquo;内一间闲置房间,供他人赌博。2015年3月19日,该游戏机室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

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全部赌博机。同年3月23日,被告人施*到主动天长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宣*、缪*、苏*、潘*、汤*、孙*、李*、杨*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金缴款单、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赌博游戏机销毁情况说明、赌博游戏机销毁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机室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施*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施*违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340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施*,个体经商。被告人施*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夏桂勇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