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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杨**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天长市铜城镇高尚新村一门面房内经营游戏室,放置u0026ldquo;小球机u0026rdquo;、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等赌博机,用钱币作媒介,以u0026ldquo;上分退分u0026rdquo;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牟利3000余元。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杨*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至2月13日间,被告人杨**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天长市铜城镇高尚新村一门面房内经营游戏室,放置u0026ldquo;小球机u0026rdquo;1台(1个操作基本单元)、u0026ldquo;小鱼机u0026rdquo;2台(分别有10个、8个操作基本单元)等赌博机,用钱币作媒介,以u0026ldquo;上分退分u0026rdquo;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牟利3000余元。

2015年2月13日,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对游戏室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260元。当日,被告人杨**向天长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芦金桃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其得知杨*甲开游戏室,便将自有的1台闲置的小鱼机送给他使用。

二、证人杨**、朱*、於**、董**、董**、张*、王*、董**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3日下午,其在铜城镇高尚新村转盘西北角一门面房游戏机室内,花钱上分打小鱼机时,被警察查获。

三、证人雍*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8日,杨**说女儿生病住院,让其帮忙照看游戏机室,并告诉其如何上分、退分后,给其300元底金。2月13日,该游戏室被警察查获,五天时间内盈利1000余元,其都交给杨**。

四、证人胡*、刘*的证言,证实杨**在其隔壁开了间游戏机室,后来被警察查获。前后开了十多天时间。

五、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2月13日,办案民警在对被告人杨**经营的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赌资260元,参赌人员8人,小鱼机2台(分别有10个、8个操作基本单元)、小球机1台(1个操作基本单元)。

六、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涉案2台小鱼机、1台小球机被扣押后销毁。赌资260元被扣押。

七、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群众报案而案发。

八、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杨*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3日晚,杨*甲向派出所投案。

九、缴款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向天长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十、被告人杨**的供述,证实其因没有工作,便开了间游戏机室。其买了1台小鱼机(6个机位)和2台旧的小球机,朋友卢金桃知道其开游戏机室后,送其1台小鱼机(10个机位)。2015年1月30日,游戏机室开业,2月13日,游戏机室被警方查获。经营期间,其获利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甲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杨*甲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违法所得三千元及赌资二百六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289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拥军

  • 审判员徐美琴

  •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