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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至2014年7月11日间,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购置了17台具有赌博功能的“飞禽走兽”投币机和“西游争霸”游戏机,在天长市二凤南路的老城南乡综合楼一门面房开设游戏机室,多次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7月11日16时许,该游戏机室被天长市公安局查获。

指控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刘**以营利为目的,购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飞禽走兽”、“西游争霸”等游戏机17台,租赁天长市二凤南路的老城南乡综合楼一门面房经营游戏室,多次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5万元。2014年7月11日16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5人,查获、扣押上述游戏机17台。

案发后,被告人刘**退出非法所得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刘**、陈*、单*、陶*、王*、朱*的证言、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天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非法获利3.5万元,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刘**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赌博机十七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284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梅

  • 书记员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