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唐*、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李*、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唐*在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王**的民房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陆*乙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4月8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东**主1台(7个操作单元)。

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唐*在天长市万寿中路凤阳老鹅汤饭店旁巷子的民房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崇**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1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小鱼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西游争霸8台。

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唐*、李*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陆某甲家房屋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陆**、严*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2月25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查获小鱼机1台(10个操作单元)、西游争霸8台、大白鲨1台。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唐*、李*的供述与辩解;四、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唐*、李*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唐*在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王**的民房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陆*乙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6100元。2014年4月8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小鱼机1台(6个操作单元)、东**主1台(7个操作单元)及涉案赌资5900元。

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唐*在天长市万寿中路凤阳老鹅汤饭店旁巷子的民房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崇**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2014年11月28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小鱼机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西游争霸8台。

2014年11月下旬,被告人唐*、李*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陆某甲家房屋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雇用陆**、严*以现金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等形式,供多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225元。2014年12月25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小鱼机1台(10个操作单元)、西游争霸8台、大白鲨1台。

案发后,被告人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6100元。被告人李*退出赃款32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底,唐*租了其在永丰镇宏大村的门面房。唐*被公安查获时,其才知道唐*租其房子摆放赌博机,用于赌博。

二、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在永丰镇宏大村一游戏机室,看别人用游戏机赌博。

三、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在永丰镇宏大村委会对面的一游戏机室,看到马*等人在游戏机室赌博。

四、证人浦*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在永丰镇宏大村一游戏室玩游戏机。其在这家游戏机共玩过三次。

五、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6日,其在永丰镇宏大村游戏室玩小鱼机输了50元。

六、证人庞*的证言,证实2014年清明节,其在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一游戏室赌博,输了100余元。2014年4月8日,其在游戏室里看别人赌博。

七、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在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游戏机室玩过两次,输了四五百元。

八、证人崇均霞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以后,其在天长市万寿中路凤阳老鹅汤饭店旁边巷子后面一游戏室上班。游戏室里共有2台小鱼机(每台8个操作单元)、1组西游争霸(8个操作单元)。其负责上分、退分。

九、证人卢*、董*、骆*、郭*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8日,在天长市万寿中路凤阳老鹅汤饭店旁边巷子后面一游戏室,用钱上分赌博。

十、证人王**、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李*经营的游戏机室玩赌博游戏机。该游戏机室有10机位的小鱼机1台、西游争霸8台、大白鲨1台。

十一、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家住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乔坝路。2014年11月16日,李*带一朋友来看其家房子,并讲要租用放两台游戏机,还交给其200元定金。几天后,李*就将游戏机拖来。

十二、证人严*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左右,其朋友陆*乙让其到天长市铜城镇乔田街道一游戏室帮忙看店,负责上分。陆*乙向其介绍李*是这个游戏室的老板,游戏室共有小鱼机1台(10个机位)、西游争霸8台、大白鲨1台。这些机器都具有赌博功能,其就负责收钱,上分、退分。

十三、证人陆*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8日,唐*在天长市永丰镇宏大村开游戏机室,室里摆放捕鱼机和东方公主。其在这个游戏室负责上分、兑换、结账,记录营业情况,每天输赢约几千元。4月8日被公安扣押赌资5900元。2014年12月20日,唐*让其找严*到他和李*合伙开的游戏机室,负责上分、退分,并让其每天晚上去游戏室,把游戏机底分抄下来。

十四、证据保全清单及赌博游戏机销毁记录,证实天长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唐*、李*开设的赌场查获的赌博游戏机,已全部予以销毁。

十五、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十六、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5日,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七、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唐*、李*退赃及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资情况。

十八、被告人唐*、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接受调查。

十九、被告人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28日,其在永丰镇宏大村一民房内放置赌博游戏机两台,其中小鱼机1台6个门子下注,东**主1台7个门子下注。其雇用陆*乙在店里负责,从开业到4月8日被查处,陆*乙计给其6100元利润。

2014年11月23日,其又在天长市万寿中路凤阳老鹅汤饭店旁边巷子内一民房内开一家赌博游戏机室。里面放置海洋之星2台(每台8个操作单元)、西游争霸8台。雇的服务员是崇均霞。这个游戏机室就营业几天,总体亏几百元。

2014年9月,其和李*商量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社区开游戏机室。其提供游戏机,李*负责找场所,并商定五五分成。2014年11月,其将8台西游争霸连线机、1台小鱼机(10个操作单元)、1台大白鲨老虎机拖到乔*,就交给李*管理。到2014年12月25日,其和李*的游戏机室共兑现过三次,计3225元。

二十、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4年9、10月,其和唐*商量在天长市铜城镇乔田社区开游戏机室。其负责找房子,唐*提供机器。2014年11月下旬,其在乔田社区租了陆*甲家临街门面房,唐*拖来小鱼机、西游争霸、大白鲨,摆放在其租来的房子里,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25日,铜**出所检查将这些赌博游戏机全部扣押。经营期间,唐*共分给其三次钱,每次几百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李*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唐*、李*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张**提出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唐*、李*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一万五千二百二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180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李*,务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张**,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唐仓

  • 审判员张梅

  • 人民陪审员殷志强

  • 代理书记员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