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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21日间,被告人陆*在天长**园小区的一台球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西游争霸”、“小鱼机”、“大白鲨”游戏机,共计17台,供他人赌博。

指控的证据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告人陆*的供述与辩解;五、检查笔录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陆*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21日间,被告人陆*在天长市天发广场对面广厦花园小区的一台球室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西游争霸”、“小鱼机”、“大白鲨”游戏机,共计17台,供他人赌博。

2014年10月21日,天长市公安局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并抓获被告人陆*及数名参赌人员。

上述事实,本院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有:

一、证人万*、郑*、赵*、于*、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其在广厦花园小区内“台球世界”里玩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证人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陆*在其台球室隔一个房间。

三、天长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四、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五、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查获游戏机“西游争霸”1组、“小鱼机”1台、“大白鲨”1台,记账单三张。

六、被告人陆*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1日15日许,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组织民警对天长市天发广场对面的广厦花园小区内的“台球世界”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17台,游戏机室经营人陆*被现场抓获。

七、被告人陆*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其在天长市广厦花园小区内“台球世界”里经营游戏机。游戏机有“大白鲨”1台、“小鱼机”1台(有8个操作台)、“西游争霸”1组8台。经营期间亏本。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185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陆*,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政

  • 人民陪审员殷志强

  •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 代理书记员万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