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于2014年8月至9月底,为赌博网站“申博”做网站代理,在来安县汊河镇境内发放“申博”赌博网站的赌博账号和密码供胡*、刘*、李**、谢*等人参赌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与参赌人员约定码量的分成比例,参赌人员拿码量的七成,赵*拿码量的三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李**、谢*、李**、刘*、杨*的证言、来安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来安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下线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涉赌资金2408300元,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来刑初字第00033号
  •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赵*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正武

  • 审判员王红

  • 人民陪审员张荣刚

  • 书记员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