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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4年5月,以5000元的价格自钱某甲处购买了一台u0026ldquo;合金弹头u0026rdquo;牌捕鱼游戏机,该捕鱼机可同时供10人独立使用,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被告人将捕鱼机放置于自己在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祁郭晏组的家中,供玩家赌博,玩家可用在捕鱼机上赢取的分值换取现金。2014年7月15日因他人报警引起案发,民警现场扣押u0026ldquo;合金弹头u0026rdquo;牌捕鱼机一台及赌资和违法所得6090元。

另查明:2014年5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共计营利2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证人宗*、钱某甲、钱某乙、郭*、刘*、李*、王*、张*乙、陈*、张*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张*甲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u0026ldquo;合金弹头u0026rdquo;牌捕鱼机一台及赃款609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刑初字第00174号
  •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无业。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勇

  • 人民陪审员李定秀

  • 人民陪审员田冰洁

  • 书记员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