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甲开设赌场罪,李*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6-10月份,被告人李*甲伙同徐*(已判决)等人在定远县定城镇定西村坟头羊组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2012年6-10月份,被告人李*甲介绍李*乙(已判决)等人两次在定远县定城镇定东村小冲组25号李*丙家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

3、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李*甲介绍李*乙等人三次在定远县定城镇丰收村山底组14号贾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

4、2012年6-10月份,李*乙伙同徐*、陈*等人五次在定远县定城镇定东村前汪生产队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召集多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李*甲在赌场上为陈*提供资金10000元,为徐*提供资金30000元,并按10000元每天收取300-500元利息,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徐*、陈*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场上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甲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刑初字第00097号
  •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汇泉

  • 代理审判员高燕

  • 人民陪审员徐友高

  • 书记员单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