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李*在凤阳县府城镇楼南街第一个巷道内的简易房内开设游戏机室,并在该游戏室内放置一台“实物单挑”赌博机、一台“天马巡海”小鱼机、四台“水浒传”赌博机供人赌博,雇佣蒋*负责管理。2015年5月25日零时许被凤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该游戏机室内的一台“实物单挑”赌博机可同时供五人进行赌博活动,一台“天马巡海”赌博机可同时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四台“水浒传”赌博机,每台可供一人赌博(其中一台损坏),该游戏机室内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共十六个,认定赌博机的总数量为十六台。案发后,被告人李*于2015年6月2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张*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凤阳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凤阳县公安局(凤)公机认定字(2015)第12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实物单挑”游戏机一台、“天马巡海”游戏机一台、“水浒传”游戏机四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曾用名胡兵,无业。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玉梅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