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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寻衅滋事罪,王*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12月4日15时许,凤阳县武店镇居民王**酒后想到之前曾与同镇居民王**发生过争吵,便打电话告诉其儿子王**和别人吵话了。被告人王**邀集王*乙、武*、王*丙等人与王**见面后,被告人王**伙同王*乙、武*等数十人持木棍寻找王**,后在王*癸家麻将室未找到王**,王**就将王*癸家中麻将机踢倒后离去。随后被告人王**、王**、王*乙等人继续寻找王**,找到王**后,被告人王**、王*乙等人持木棍追打王**,王**被王*乙持木棍打睡在地上,被告人王**、王*乙等人持木棍殴打王**,王**用手殴打王**头面部,造成王**面部、全身多处受伤。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凤阳**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的麻将机价值6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与王**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甲在凤阳县武店镇时代超市二楼“三**俱乐部”内开设游戏机室,为营利购买了“海洋之星”、“水果机”、“舞动金鲨”等二十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在其游戏室内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12月9日,该游戏机室被凤阳县公安局查获。凤阳县公安局认定,被查获的游戏机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为三十一个,认定数量共三十一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乙、王*丙、王*丁、邢*、武*、王**、杜*、王*戊、王*己、王*庚、王*辛、王*壬、王*癸、肖*、黄*、倪*、王*己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受案登记表、中国人**二三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4)6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凤阳**证中心凤**(2014)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凤阳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凤阳县公安局(凤)公机认定字(2014)第20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凤阳县公安局武店派出所证明、协议书、收条、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邀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甲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甲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王*甲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对已扣押的游戏机二十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凤刑初字第00250号
  •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甲,农民。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玉梅

  • 人民陪审员陈宗芹

  •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