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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开设赌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刘*甲组织王某某、吴某某、“盒子”、“老铁”、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在金寨县天堂寨镇多地开设赌场,邀集当地多人参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被告人刘**等人在金寨县天堂寨镇黄河检查站附近的一棵大白果树下开设赌场,邀集林某某、徐某某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2、2012年6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金寨县天堂寨黄河检查站附近的茶地里开设赌场,邀集黄*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3、2012年6、7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街道天尚宾馆内开设赌场,邀集冯*、史*、黄**、黄*乙、文某某、匡某某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4、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往马鬃岭方向的断桥附近的一农户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冯*、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5、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三尖组刘*乙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朱某某、黄**、杨某某、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6、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前畈村南畈组黄*戊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7、2012年8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杨**己家的菜地里开设赌场,邀集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8、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张湾组熊桂枝家中开设赌场,邀集黄**、杨某某、史*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9、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黄河村河西组方政家中开设赌场,邀集史*、黄**、杨某某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0、2012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高山组汪**家老房子里开设赌场,邀集文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1、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井湾组的空地里开设赌场,邀集文某某、黄**、徐某某、匡某某、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1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刘**等人在天堂寨镇后畈村张湾组王某某家中开设赌场,邀集文某某、黄**、黄**、匡某某、黄**、徐某某、黄**、黄**等人,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数日,并从中抽头渔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冯*、彭某某、史*、吴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刘*甲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刘*甲以营利为目的,以麻将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刘*甲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刘*甲上诉称其自愿认罪,且抽头渔利所得较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甲开设赌场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所列各项证据证实,且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上诉人刘*甲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并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刘*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已根据刘*甲的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刘*甲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刘*甲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刑终字第00187号
  • 法院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2013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笑琳

  • 代理审判员李传丽

  • 代理审判员王欣

  • 书记员武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