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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公诉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购置的具有押分、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海洋之星”捕鱼机3组(每组可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万能鲨鱼”机1组(每组可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狮面八方”机1组(每组可供6人独立进行赌博),放置于其无证经营的本市球拍东路动漫游戏室内,供他人赌博。

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某、许某某、巴某某、李**、祝某某、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现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五组赌博游戏机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六金刑初字第00047号
  •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军

  • 书记员孙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