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侯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九、十月份,张某某(已判决)、候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安排在老看守所内建的活动板房里开赌场,并给二人提供赌桌。张某某邀约参赌人员并购买赌具,赌博方式为斗牛或牌九,赌场每天下午开始,夜里十二点多钟结束,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钱去掉开支后被张某某与候某某平分,候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获利一万元左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九、十月份,被告人候某某与张某某商议合伙开设赌场,张某某(已判决)、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在霍邱县老看守所院内活动板房里开赌场。张某某邀约参赌人员并购买赌具,赌博方式为斗牛或牌九,当晚上有一、二十人参赌,当晚结束后于某某又将此赌场移至其所租的住宅处继续开设,张某某让张某某到赌场内帮忙,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购买香烟、水等,张某某每天给张某某二百元左右的工资,此赌场每天下午开始,夜里十二点多钟结束,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抽头钱去掉开支后被张某某与候某某平分,候某某违法获利10000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候某某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退交违法所款10000元,据有自首情节。

以上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2007)霍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张某某、于某某供述佐证,证人张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王*某、陈某某、刘*、王*、陈某某等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追缴,犯敲勒索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候某某违法所款1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霍刑初字第00193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候某某,男。2007年2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栗明

  • 书记员蔡双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