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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公诉刑诉(2014)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韩某某、刘**、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和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韩某某到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找到被告人刘**,准备在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开设赌博机店。刘**在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村酒坊组亿客隆超市的二楼租赁了刘某某的房子,魏某某和刘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刘**和魏某某合资装修房屋,后魏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和某某,由和某某出资购买了赌博机。四人口头约定各自所占的股份即刘**占35%,魏某某和韩某某占35%,和某某占30%。2013年9月6日魏某某、韩某某、刘**、和某某合伙开设的名为“沸点穿越”娱乐城的赌博机店正式开业。经韩某某面试录用8名服务员。开业后主要是由刘**具体负责协调当地关系,防止有人在店内闹事。因魏某某、韩某某、和某某平时忙于阜阳的生意,赌博机店生意无法照顾,于是魏某某和韩某某找王**负责店内的平时经营并管理店内的账目及开支,和某某找程*负责维修店内损坏的机器并协助王**清算店内的账目。截止到2014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沸点穿越”娱乐城内有6台捕鱼机和30台连体游戏机。经霍邱县公安局鉴定:6台捕鱼机有5台捕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其中1台捕鱼机无法开机,不能予以认定,30台连体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沸点穿越”娱乐城经菅期间,刘**获利8000元、魏某某获利12000元、韩某某获利18500元、和某某获利5000元。四人未结算。

另査明:2010年,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另査明:魏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和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魏某某、韩某某到霍邱县公安局退交违法所得款12000元、和某某退交5000元、刘**退交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经阜阳玛**妇产医院检查为怀孕妇女,系晚期妊娠。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韩某某、刘**、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扣押的赌博机及账本,书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赵*强、曹**、李*红、胡某心、邓**、刘某某、冯**、薛**、张**、何**、孙**、薛**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韩某某、刘**、和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违法获利数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能随传随到,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上述四被告人违法所得款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魏某某、韩某某、和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系怀孕妇女,魏某某、和某某系为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魏某某、韩某某、和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笫二十五条笫一款、笫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违法所得款8000元、魏某某违法所得款12000元、韩某某违法所得款18500元、和某某违法所得款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霍刑初字第00261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2010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辩护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魏某某,男,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辨护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韩某某,女,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 辨护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和某某,男,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 辨护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栗明

  • 审判员熊大成

  • 人民陪审员冯纪庆

  • 书记员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