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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赌博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到4月期间,饶某某与方某某电话联系相约在叶*开设赌场,由方某某负责在叶*选择地点,饶某某负责从金寨购买赌具及邀集金寨的参赌人员,两人在叶*试验区平岗乡和孙岗乡合伙开设赌场,抽头三万余元。期间饶某某邀约王某某至叶*赌场参加赌博,王某某到赌场后*某某帮参赌人员向王某某借高利贷八千元,后*某某将本金8000元及利息1200元返还给王某某。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的证据有,辨认笔录,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所有人都是饶某某安排的,不知道她抽多少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安徽省金寨县人饶某某等人在叶*开设赌场。由方某某负责在叶*选择地点,并联系叶*这边的参赌人员,饶某某负责从金寨购买赌具及邀约金寨的参赌人员。在叶*试验区平岗乡、孙岗乡开设赌场十来次,每场抽头七八千元,方某某分得赃款16000余元。期间王某某等人在赌场放高利贷。

另查明:1、1993年1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罚金15000元。2、2013年1月11日,霍邱县公安局在办理方某某等赌博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刑事拘留,方某某供述了其在叶**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本案案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叶集刑警大队辨认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明经邓某某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饶某某)就是2011年九到十月份在叶集试验区伙同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红姐”。

2、辨认笔录、叶集刑警大队辨认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明经饶某某辨认,指出8号(方某某)就是2011年在叶集试验区伙同其开设赌场的“动物”。

3、辨认笔录、叶集刑警大队辨认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证明经王某某辨认,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饶某某)就是2011年开设赌场的饶某某。

(二)书证

1、2013年1月25日霍邱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显示:霍邱县公安局在办理方某某等赌博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刑事拘留,方某某供述了其在叶**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霍邱县公安局将该线索移送叶**分局本案案发。

2、本院(1993)霍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1993年1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3、本院(2013)霍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4、户籍证明,证明方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饶某某交违法所得款45000元。

(三)证人证言

1、饶某某(曾用名红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三到四月份,其与叶*一个绰号叫“动物”的人在叶*平岗、孙*开设赌场,“动物”负责选场地,邀约叶*这边赌钱的人,其负责从金寨那边邀约人,然后开车带到叶*和“动物”电话联系,到说好的地点然后到赌场。用麻将推二八杠,一共四方,其中一方坐庄,其他人在旁边下钱,每牌平均2000多块钱,其和“动物”只要满1500元从中抽头100元,或者满2000元钱抽100元,还有不好的时候满3000元抽100元。赌钱的时间每次一般不到3个小时,可以抽头5000元到8000元不等,还要用抽头的钱给车费,其从金寨带两辆车,一辆给300元,“动物”这边有一辆黑色的轿车,有时给100元,有时给200元,一个人在路口放风、接人,给300元,给场地费300到400元,剩下的钱其与“动物”分,其平均每场分2000多元钱,总共分得24000元左右,是赌钱用的麻将是其与“动物”买的,桌椅板凳租谁家的房子就用谁家的。

2、王某某的的证言,证明在2011年3月到4月份的时候,饶某某邀约其到她叶*孙岗乡的附近和叶*的“动物”、金寨的强*在那边开的场子玩,意思就是让其过来赌博或放炮子,其在场子里通过饶做担保人借给一个输钱的人8000元钱,一天要给300元的利息。过了四天,饶某某在梅山把8000元钱连本带利都还给其,还了9200元钱。当时开设赌场的有饶某某、“动物”、强*。

3、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1年九十月份,叶*一个叫“动物”的人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叶*下面开赌场,让其去给他捧捧场,之后与“动物”就电话联系,“动物”从叶*找的黑色出租车在叶**都浴场门口等着,其与他人到后就将拉到“动物”事先找好的地点。组织开设赌场的是“动物”和金寨梅山的强*、一个叫红*的女的。赌场里面还有七八个年轻人帮忙收钱、放风、维持秩序。是用麻将推二八杠,四个人坐四方,其他人在旁边下钱,最小100元、最大500元,赌钱都是在下午,一个下午赌场里面输赢十来万。其总共参与了十来场,一场输赢几千块钱,总共十来场输了三四万元,后来没有钱了再加上精神压力太大就不赌了。赌场是1500元抽100元或者2000元抽100元,牌场结束的时候几个老板分钱,一场抽头在二三万块钱,“动物”每场分六七千元,他们还要付场地,在里面帮忙、放风的人,拉人的车子,常去赌的人等费用。小虎、王某某等在里面放高利贷。麻将是“动物”或强*带来的,用来赌钱的桌子、板凳都是用谁家的场地就租谁家的,赌博的人都是电话邀约的,叶*、河南这边的人都是“动物”电话联系,然后用车拉到赌博地点,金寨那边由强*负责联系。

4、陆*(绰号小虎)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红姐打电话约其与梅山人胡某某等到她在叶集和“动物”开的场子去赌钱,其与胡某某到江店加油站附近见几个平时就打牌的人在那里,几人就开胡某某朋友的车到叶集,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户家里,用麻将推二八杠,最小下的是100元的,一般一牌输赢在桌面上有5000元钱,场子里面有专人抽头,有人在外面放风,一般一个下午赌二个小时左右,自己就去一次,没有赌钱,胡某某赢了1000多元钱,赌场是“动物”、红姐等人开的。

5、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饶某某讲她在叶*那边开一个小赌场,让其过去玩,饶某某找车子带其到叶*平岗那边的农户家,赌钱的方式是用麻将做赌具,推二八杠,一共四方,其他人都围在旁边下钱,最小的是50或100元,大的一二千元,一般一牌桌面上的输赢在四五千元,赌钱都是在下午,一点多钟开始,五点钟左右结束,一个下午场内输赢在四五万元,其和饶某某在平岗那边总共去了两次,都是在不同的农户家,两次输了2000多元。在孙岗那边农户家里赌两次,输了1000元。赌钱的地点是叶*一个姓方的外号叫“动物”的人选的,赌场是饶某某和“动物”开的,不知道有没有其他人。饶某某负责从金寨约人,“动物”在叶*这边负责选场地,邀约叶*这边的人参与赌博,赌博用的麻将是“动物”提供的,桌椅板凳是农户家的,赌场里满1500元抽100元,一般一个下午可抽头10000多元。赌场有人在路口放风,防止警察来查,领赌博的人进赌场,还有在场子里维持秩序,饶**和“动物”自己抽头,在赌场放高利贷的有金寨人王某某、陆*。

(四)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11年秋天,其和饶某某在孙岗平孙公路旁的农户家中开设过赌场,一般都是在下午一二点钟开始,五点钟左右结束,赌博方式是推二八杠,一共四门,一家坐庄,其他人都在旁边下钱,每牌最小100元,最大1000元,一牌输赢在5000元左右,一个下午一般一个人输赢在一二万元,赌场抽头在七八千元,其从中分二三千元,给老百姓场地费二三百元,在场里搞服务的每人给二三百元,经常来赌钱的人每次给三百、五百不等,包括在在平岗开的场子,一共就在平岗、孙**开了七八场,每场其得2000元左右,获利共计16000余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某因他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主要事实,以自首论,可从轻判处。方某某原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判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做出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罚金10000元;与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的违法所得16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霍刑初字第00030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动物,男,1971年6月1日出生199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5000元。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卞命友

  • 审判员薛玲

  • 人民陪审员刘颖

  • 书记员李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