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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5日,芮某某和金寨人“宝同”(身份待查)商定,两人合伙开设赌场,芮某某负责选择、布置场地,“宝同”从金寨带人参与赌博,抽头平分。

2013年4月6至12日期间,每天下午,芮*某分别利用芮**及韩**门前的稻场、芮*庆院内及李某玲屋后的竹园搭建简易棚作为场地,从家搬来桌椅布置赌场。13时许,“宝同”携赌具并从金寨带七八个人来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每牌输赢在六七百元至一千元,每玩几牌就会抽取不同数额赌资放到铁皮盒里,有时候抽取二三百元,有时候抽取一百多元,16时许赌博结束。共抽头约10000余元,芮*某从中分得约2300元,陈*学分得600元,剩余被“宝同”拿走。

2013年4月12日下午,“宝同”又从金寨带人到芮某某布置在李**屋后竹园赌博,15时许,陈**、赵*、李**、张**、姜某府等人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赌具照片,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财政收据,张*陆辨认笔录,证人李**、张*陆、陈**、赵*、姜某府、李**、陈**、葛*远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伙同他人,设立赌博场所,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不分主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芮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芮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霍刑初字第00373号
  •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芮某某,男,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功群

  • 书记员(代)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