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高**租用门面房,先后在该门面房设置十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高**共获取非法利益71708元。公诉机关以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证明指控,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高**在霍山县与儿街镇沙埂村街道租用金**的门面房一间。高**先后在该门面房设置2台森林舞会、1台大白鲨、1台黄金万两、6台黑红梅方(单挑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汪**负责收钱、上分、兑钱等工作。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高**共获取非法利益71708元。经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鉴定,高**设置的森林舞会、大白鲨、黄金万两、黑红梅方等四种机型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记事本、赌博机照片、霍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汪某某、金某某、金某某、龚某某的证言,霍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霍)文鉴字(2012)第0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义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二、违法所得71708元,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立柱
审判员赵前利
人民陪审员曹道俊
书记员詹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