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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及其辩护人彭*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6月,被告人季*在其住处郎溪县新发镇前进街66号的一楼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并负责望风。参赌人员以u0026ldquo;牛*u0026rdquo;或u0026ldquo;二八杠u0026rdquo;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五、六人至三十人不等,每场桌面赌资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被告人季*则根据坐庄人员赢钱的多少抽头渔利,每次抽头20元至300元不等,共获利3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季*在公安机关退交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赃款票据,证人王*、袁*、刘**、刘**、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较轻;季*开设赌场获利情况存在一定的片面认知,指控的30000元总获利中包含合法获利部分;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季*退交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季*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获利部分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季*犯罪所得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禁止被告人季*在缓刑考验期内经营麻将馆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郎刑初字第00107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季*,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彭方和,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勤思

  •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