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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下旬,被告人宫某某与伍某某、邹**(均已判决)在郎溪县建平镇建桥村大村组伍某某的一空房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赌具等。每天参赌人数二十余人,以“牛牛”或“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宫某某负责纠集人员赌博,伍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安排人员打扫卫生,邹**安排邹*乙、沈**、沈**(均已判决)在赌场望风,夏某某(已判决)在赌场负责抽头。赌场经营一个星期,共抽头获利7万余元。除去各项开支,宫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宫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下旬,被告人宫某某与伍某某、邹**(均已判决)在郎溪县建平镇建桥村大村组伍某某的一空房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茶水、赌具等。每天参赌人数二十余人,以“牛牛”或“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宫某某负责纠集人员赌博,伍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安排人员打扫卫生,邹**安排邹*乙、沈**、沈**(均已判决)在赌场望风,夏某某(已判决)在赌场负责抽头。赌场经营一个星期,共抽头获利7万余元。除去各项开支,宫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宫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了5万元。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2012)郎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高*、凌*、陈某某、沈*、杨某某、查某某的证言,同案犯伍某某、邹**、夏某某、邹**、沈*甲、沈*乙以及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情节严重的意见,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本案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无明确规定,且赌场持续时间较短,虽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不应按情节严重予以认定。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退交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宫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郎刑初字第00100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宫某某,绰号豹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郎溪县。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9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8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外冈派出所抓获,2014年6月10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勤思

  • 人民陪审员岑冬梅

  • 人民陪审员周翠兰

  •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