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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严某某、王**、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郎溪县建平镇吉原市场严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条件,纠结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次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里面负责为参赌人员开门,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1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2011)郎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程某某、陈某某、严某某、谢某某、王**、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了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郎刑初字第00037号
  •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许勤思

  • 书记员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