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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出庭支持公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卞某某自2014年2月底至3月18日,期间20余日,在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花园南路东出租房内摆放两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期间共盈利五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卞某某自2014年2月底至3月18日的二十余日,在桃州镇凤井社区花园南路东出租房内摆放两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共非法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卞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卞某某在公安机关已全部退赃。本院根据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委托广德县司法局对其拟判处缓刑进行调查评估,广德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卞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税收入缴款单;刑事判决书;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童某某、赵某某、吴某某证言;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卞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卞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卞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广刑初字第00230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2005年3月1日,被告人卞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静云

  • 人民陪审员马洪永

  • 人民陪审员宋帮龙

  • 书记员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