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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开设赌场、曹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中旬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为非法获利,先后在广德县誓节镇花鼓村大桥村、田里村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方式聚众赌博达三十余场次,每场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并安排人员在赌场外进行站岗望风。被告人雷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在雷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摇骰子”方式坐长庄参与赌博累计达二十余场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骰子、瓷碟等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某某、黄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的供述等。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曹某某在赌场内参与坐庄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中旬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为非法获利,先后在广德县誓节镇花鼓村大桥村、田里村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方式聚众赌博达三十余场次,每场次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并安排人员在赌场外进行站岗望风。被告人雷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雷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摇骰子”方式坐长庄**赌博累计达二十余场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被告人曹某某、雷某某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3月2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骰子、瓷碟、瓷杯;被告人户籍资料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尤某某、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舒某某、胡某某、易某某、方某某、黄某某、闵某某、占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某某、曹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骰子、瓷碟、瓷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广刑初字第00139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德县。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2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

  •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静云

  • 人民陪审员马洪永

  • 人民陪审员宋帮龙

  • 书记员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