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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不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一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广刑初字第00147-1号
  •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郎溪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祚松

  • 人民陪审员姚国华

  • 人民陪审员宋帮龙

  • 书记员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