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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XX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管XX在泾县泾川镇巧峰村XX组开设游戏机室,放置“明星九七”赌博机十台(一台毁坏)和“金龙银龙”赌博机一台(十个操作单元)供人赌博,非法收入30000元。被告人于2015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205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XX在游戏机室内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至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管XX未经批准,擅自在泾县泾川镇巧峰村XX组XX超市对面租房开设游戏机室,并在游戏机室内放置具有上分、押分、退分功能的“明星九七”游戏机十台(一台已损坏)和“金龙银龙”游戏机一台(含十个操作单元),实际可运行基本操作单元共计19个。游戏分值可兑换现金,以供他人赌博。经营期间非法收入30000元。被告人管XX于2015年1月3日到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2058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9420元。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泾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证人赵XX、张**、俞XX、吴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经营游戏机室,并在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20580元,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管XX宣告缓刑。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管XX非法所得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泾刑初字第00059号
  •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管XX,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玲

  • 书记员冯晶蕊